我国“财政入宪”问题研究:以比较法为视角
作者:王宣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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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,法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“财政法”概念得到了广泛应用,法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“财政法”概念得到了有效推广。与德国、法国和日本的宪法相比,中国的《宪法》对金融体系的规定较少,内容相对分散,系统性相对较弱,不利于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对现代金融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指导、规管和监督。鉴于“财政入宪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精髓,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上,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德国宪法中的立法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相关内容,法国和日本在一定程度上,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,探索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、具有现代金融体系特征的“财政入宪”道路。